空白票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票据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识的对票据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而是授权持票人在出票后作补充记载,依照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效力的票据。空白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
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要式证券,依照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据法的确定原理,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票据无效。但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 (1)空白票据在票据法上不具有一般性,只具有特殊性,它只是票据法上一种确定原则例外的法律设计。(2)由于空白票据符合交易双方的需要,各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均予以承认。如英国的《票据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以及《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都有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中国的《票据法》也确立了空白票据制度,但只承认空白支票,而对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予以禁止。因此要加强对空白票据的理论研究以促进中国票据法向国际化发展。
法律建议
中国《票据法》涉及空白票据的条文仅有两条,而且都是在支票一章中,一是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虽没有禁止空白票据,但对其规定相当严格,目前我国空白票据制度有如下特征:(1)空白票据只是用于支票,不适用于汇票和本票;(2)空白票据只存在于出票中,其它票据行为中不允许存在;(3)空白的事项只限于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