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财务结算中,银行承兑汇票过期未托收主要有两种原因。
一、企业财务人员疏忽
少数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注意到企业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忘记了托收。这种情况下,应有企业出具证明,证明己方过失取得承兑行谅解从而解付。解付证明应包含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票号、出票日期、到期日、出票金额、出票人、出票人帐号、收款人、收款人帐号、收款人开户银行等要素,并在申请人处签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二、票据瑕疵导致银行承兑汇票过期
有些银行承兑汇票因为书写错误或印章不清等没有兑付的,从而导致银行承兑汇票过期。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按《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依照此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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