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如何控制风险
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的一项常见业务,银行一旦贴现票据后就成为持票人,有权行使相应的票据权利。但实践中,尤其是近几年来,各种恶意伪报票据丢失,利用公示催告制度损害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权利的事件和纠纷屡见不鲜,这就使得银行贴现票据被公示催告的风险凸显。
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少重要操作细节的规定缺失,使得该制度过度保护了公示催告申请人,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真正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由此银行面临贴现票据被公示催告引发的法律风险:
贴现银行因公示催告而遭承兑人拒付的风险。如果贴现银行未及时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则伪报票据丧失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能在票据到期前取得除权判决,并凭除权判决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而获得票据款项,从而导致贴现银行所持票据失效而遭承兑人拒付。贴现银行如要恢复其票据权利,就要付出额外的成本。
未及时申报权利的贴现银行救济方式有效性不足的风险。如果贴现银行未及时在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而在除权判决作出后一年内起诉的,其起诉不仅耗费人力物力,而且诉讼结果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虽给合法持票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但“正当理由”难以举证,起诉对象及诉讼的程序规定不明确,诉讼过程不仅麻烦,而且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贴现银行丧失票据法上救济权的风险。如果贴现银行未及时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又未能在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则贴现银行可能会丧失请求撤销除权判决的机会。此时,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只能在票据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另行提起票据诉讼,而通过普通诉讼程序确认票据权利归属。
票据贴现行为无效的风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 以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因此,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银行为持票人贴现票据,其票据贴现行为无效,贴现银行也无法取得票据权利。
风险防控措施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法律救济措施:
及时申报权利。如果贴现银行在贴现后得知出票人已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及时以持票人的身份向法院申报权利,以阻止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至于如何获取公告信息,笔者认为,有条件的银行可以安排专人从法院网、法院报、各地报刊获取数据。但由于公告量大,且每家银行贴现的票据数量也较大,可以到专门的平台如汇通票据网上获取数据。
及时提起票据诉讼。在贴现票据被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贴现银行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为由,适时提起票据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伪报票据丧失行为侵害的贴现银行在没有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寻求司法救济。银行所持票据已被除权判决宣告失效,不能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向前手行使追索权,而只能以伪报票据丧失的申请人为被告起诉,作为救济措施。
预防银行贴现票据被公示催告风险的措施:
注意查询票据情况。银行在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可以考虑将“贴现票据是否处于公示催告期间”列为向票据签发行进行票据查询的必备要素,并调查清楚贴现申请人和承兑人的资信情况。积极预防和控制银行贴现票据被公示催告的风险。
通过贴现协议转移风险。笔者建议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在贴现协议中与贴现申请人约定,“一旦贴现票据发生挂失止付、票据权利已行使、被公示催告、已被除权判决等情形,银行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退还等同于贴现票据票面金额款项的资金。”从而切实将贴现票据被公示催告的风险转移给贴现申请人。
在贴现汇票后,向承兑行发出书面“已贴现通知”,请求承兑行在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时,通知贴现银行申报权利。因法律并未规定承兑行有此配合义务,实践中承兑行未必肯予以配合。但从贴现银行的角度看,可以尝试采用此种措施。
目前,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面临各种恶意伪报票据丧失,导致其持有票据被公示催告而被法院宣告无效的法律风险。贴现银行防控相关法律风险一方面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采取救济和预防措施,另一方面需要推动立法机构修补法律漏洞,少给或不给伪报票据丧失者以可乘之机。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此类纠纷案件蔓延的态势。